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某些工伤待遇项目的依据。因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声 明:本网站部分资料为各方收集所得,其中摘录的内容以研究和普法宣传为目的。目前网站上有些文章未注明作者或来源,甚至标注错误、内容不完整等,此类情况出现并非不尊重作者及来源网站,而是因为有些资料来源的不规范、不准确。如您对被摘录的资料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撤下或作相应处理。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咨询电话:0519-809550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