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涂某在任某镇党委书记期间,未切实按照《某某市委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履行乡镇党委书记职责,无视袁某军等人违法犯罪,仍然任用袁某军,李某才被镇雄县纪委给予处分,未执行处分决定,并违规使用李某才,将李某敏、袁某某推荐为村(社区)干部,致使袁某军等十一名村(社区)干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村委干部及公务之名,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袁某军为首并处于核心地位,袁某某、李某才、李某、李某敏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敏、秦某虎、鲁某安、王道武村(社区)干部及其他闲散人员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本案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检察院抗诉,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在担任某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袁某军等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仍然任用袁某军、李某敏等人,致使袁某军等11名村(社区)干部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利用身份及公务之名,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袁某军为首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涂某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中,有人认为作为某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涂某违规发展党员亦应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涂某作为党委书记,管党治党不力,违规发展李某、王某权、秦某虎、李某某等四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对此涂春承担领导责任,不是直接责任,该部分不应当作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而被告人涂春对镇雄县纪委对李锦才的处分决定不执行,仍然由李锦才主持工作,之后还被安排到其他村主持工作,袁某某、李某被任用作为村党总支书记、主任,袁某有违法犯罪仍然任用为村党总支书记,致使袁某等十一名村(社区)干部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利用身份及公务之名,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形成了以袁某为首并处于核心地位,袁某某、李某才、李秋某、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秦某虎等村委委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恃强凌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涂某的行为与袁某等十一人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后果来看,涂某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涂某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