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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侵犯发明专利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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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徐斐  来源:  阅读:

背景引入

近些年来,很多小型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保护意识淡泊,没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自营的模式下,因不当购进相关侵权商品,引发了诸多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纠纷。截止2022年1月15日,在alpha数据库中输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检索的关键词,显示总计523件。

每年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纠纷数量

并且自2012年至2021年期间,所产生的诉讼纠纷数量是呈波动上升的趋势,未来此类纠纷发生的概率也将会逐年攀升。发明专利作为市场交易中一个必不可或缺的因素,国家出台《专利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成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创造。很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也会无意识的购进以及出卖别人的智力成果。笔者希望以本文提醒相关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高发明专利权保护意识,避免遭遇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1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6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21日,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19年12月28日,黄某某在南京市,门头标有“箭牌卫浴”字样的门店中,支付货款80元,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新某华商行出具的收据和名片各1张。收据上盖有新某华商行发票专用章。以上情况表明,新某华商行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黄某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新某华商行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黄振波为研发涉案专利付出了大量成本,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可观。新某华商行销售侵权产品可获得高额利润,并侵占了专利产品的市场,给黄某某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新某华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黄某某第ZL201610220349.5号“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发明专利权的水龙头产品;二、新某华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纠纷中,笔者希望提醒诸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从合法的途径购入商品,不要销售三无产品。通过以上案例,笔者想做如下提示:

一、从合法途径购入,能够主张产品的合法来源。

在任何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够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方式一定是形成合法的采购途径,提高对于商品信息的审查警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采购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采购或者买卖合同,入库单据,支付流水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便会免受赔偿责任。

二、保留销售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范围。

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原告方在起诉时会考虑到销售商品的适用情况,以及销售规模判断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大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通过保留销售证据,再通过采买销售后存留的利润空间,则能完成造成侵权损失的举证,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此种方式来规避巨额的赔偿风险。

三、仔细对比商品,作出侵权对比的意见。

相关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将所售卖的商品与侵犯专利权的商品进行严格对比,来作出侵权对比意见。主要是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在部件组成、位置结构、连接关系等方面与涉案专利权利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对应,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发明专利品种丰富,技术操作复杂,特征明显,如遇纠纷,此处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出具咨询意见来证实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知民终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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