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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函致非法生产,工业局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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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盐津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期间,为完成年度煤炭产业产量指标,擅自违规发函让盐津县公安局审批炸材给停产整顿的沙坝煤矿等17家煤矿企业,允许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进行违法生产。2016年5月3日,沙坝煤矿获得大量炸材后,在进行违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井下工人6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发函要求盐津县公安局审批炸材给停产整顿煤矿,导致发生瓦斯爆炸,致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0.1万元的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解析

作为煤炭工业局局长要对煤炭生产、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要对整个盐津县煤炭行业全局负责。有人认为唐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只是在监督安全工作中有失职的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来看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是对职权的“滥用”即超越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是对职守的“玩忽”即疏忽,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标准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通过三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唐某某为完成年度煤炭产业产量指标,允许盐津县17家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非法生产,并违规发函要求盐津县公安局审批炸材给停产整顿煤矿,致使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大量购买炸材后,进行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致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0.1万元的责任事故,唐某某滥用职权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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