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任单县交警队副大队长,卸任后仍分管车管所工作。被告人宋某原系单县交警队车管所牌证股负责人,牌证股仅被告人宋某系正式警察。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牌证股为挂靠在单县正德车辆服务站(以下简称该站)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990辆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同时申请对该站低速车注册登记暂缓缴购置税,上牌后从利润中逐步还清所欠税款。被告人张某均批示“先办理,后补办购置税手续”给予以注册登记,仅以书面通知书告知该站“所缺手续务必在一个月内补齐”,上述车辆流失购置税税额共计人民币6502602.8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宋某故意违背法定要求为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流失税款65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明知涉案车辆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仍向分管其工作的被告人张某请示,并按照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批示办理,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违背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考虑到为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先挂牌,后通知补交购置税,是当时市、县两级交警部门学习聊城莘县交警队的先进经验,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某犯滥用职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中车管所为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先挂牌,后通知补交购置税,是当时市、县两级交警部门学习聊城莘县交警队的先进经验。本以为赢在了起跑线,却不想竟然构成了犯罪。此处,有必要说一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底是应该依经验行政还是依法行政呢?其实答案毋庸置疑的。
“行其政令,行其政事”很好的诠释了我们目前所坚持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农机、公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鲁安监发(2008)8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准予生产的车辆,对车辆来历清楚,手续合法的,要当即予以办理牌证;对车辆来历清楚,部分手续不全的,采取告知措施,先行挂牌办证,促其补全手续,尽可能为车主提供方便。对车辆来历清楚,所有人丢失相关证明、凭证材料,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凭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责令办理注册登记。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而借鉴学习与法律规定存在严重冲突的所谓的先进经验,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通过本案,我们也必须明白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