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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邻居同意,能否在其空置的宅基地上为方便通行而修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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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斐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侯某现居住的房屋已建成多年,位于凤凰县,该房宅基地四至界限一直清楚。1990年4月12日,凤凰县国土管理局对村民建房用地进行登记,侯某家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绘图四至界限得到进一步明确,当时的茨岩乡大岔村委会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2016年前后,因修建坎上危房挖机要通行,侯某家拆畜禽厕所未及时修复,暂时成为空地。但是,姚某近年来为修房扩展用地范围,用挖机强行将该空地挖平,修建道路,企图占为己有。侯某家不同意,姚某坚持要占用,运用水泥硬化通行,故多次发生冲突,经各级组织调解均未得到处理。侯某认为,侯某家房屋宅基地,属于历史性占地,并经登记,其占地平面图明确争议地属侯某家房屋宅基地范围,姚某无权侵占,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侯某虽然至今未完成相关宅基地权属登记手续,但姚某作为相邻方,本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与侯某的相邻关系,姚某在侯某管理、使用和占有的畜禽舍空地上修建道路通行,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姚某应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

律师解析

宅基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本案是关于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而引发的纠纷。因为侯某未完成宅基地权属登记手续,且其案涉宅基地属于空置状态。所以邻居姚某为方便通行,遂想采取水泥硬化措施对道路进行修建。此宅基地原本是侯某用于建设家禽牲畜的棚舍,现在被姚某占有,且姚某当庭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块宗地权属。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应历史证明材料,判断宅基地的真正权属。所以,如果在空置宅基地无充足证据证明为自家的情况下,不要随意占有,否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但若是修建道路等可能惠及自家以及邻居的情况,与邻居协商在获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与邻居订立许可协议后修建是不构成侵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案例来源:(2021)湘3123民初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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