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11时30分,被告田某驾驶车牌号为苏xxxxxx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与同方向行人原告崔某发生刮碰,致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认定,田某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至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京科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检查和治疗,诊断为“左肘软组织挫伤”,“早孕,先兆流产”。后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应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崔某各项损失16972.1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崔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一般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中崔某虽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但鉴定机构做退案处理,未对事故与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肯定性结论,亦未作出否定性结论。但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唯一准则。考虑到原告系孕妇,事故的发生必然造成其精神高度紧张,并且在事发后不久胎儿最终流产,对原告的精神打击客观存在,故法院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