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7年7月12日,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二者完全一致。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三原告提交的商标登记档案等证据显示,其所主张的引证商标由三原告母亲王宝钿于1951年8月1日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于1958年1月9日变更为王老吉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期满因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由于三原告所主张的引证商标现已为无效商标,故三原告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三原告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律师提醒
企业从提交材料申请注册商标时起至商标局颁发注册证,一般需要1年多的时间,如果中间有补正材料、异议、复审等程序,时间将延长至2-3年或者更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所以只要及时续展,就可以一直享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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