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是否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依据出资比例还是依据股权比例来确定股东表决权,属于公司自治权。
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证自益权行使和实现之功能。如果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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