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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领证,分手要返还彩礼、首饰及见面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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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小赵和小美认识后对彼此感觉都很好,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1月,他们举办了传统婚礼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举办婚礼前,小赵给了小美彩礼120000元,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及见面礼金28000元,小美也带了家具家电等陪嫁用品。不久小美怀孕了但很可惜孩子没保住。2022年6月份,小赵和小美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值得一提的是,从举办婚礼到吵架分居期间,他们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发生矛盾后,双方为了彩礼返还等问题争执不下。于是小赵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美返还黄金首饰,返还婚前彩礼、衣服款、拍婚纱照费用等共计20219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美返还黄金首饰,返还彩礼款120000元的70%,返还见面礼金28000元的50%,同时小赵返还小美陪嫁物品。至于小赵所称的衣服款和婚纱照费用,法院认为小赵的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小赵的诉请。至此,双方纠纷告一段落。



律师点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小赵与小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关于彩礼:双方在举办婚礼时,小美收取了按照习俗小赵给付的彩礼12万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规定小美应该返还彩礼。由于双方生活了几个月,对缔结婚姻之失败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且小美怀孕流产,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小美返还彩礼的70%。

2.关于黄金首饰:黄金首饰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有购买票据,双方对于缔结婚姻之失败均有过错,小美对此也认可,小赵提出返还黄金首饰及钻戒的要求,予以支持。

3.关于见面礼金:考虑到见面礼28000元金额较大,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的金钱,而小美结婚后一直不积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该见面礼应该适当返还。法院酌定判决小美返还见面礼金28000元的50%即14000元。

4.关于衣服款、拍摄婚纱照所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并不属于彩礼范畴,小赵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相爱时倾其所有,分离时锱铢必较。小赵和小美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尽管打了一场官司,但是没有谁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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