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某小区业主,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未依法公布、未依法提供查阅相关资料,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故起诉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域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基于不动产物权而享有的权利。考虑到业主的知情权表现为查阅权,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影、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相关义务体应予配合,但因复制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复制方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资料原件提供原告查阅、复制(拷贝)、拍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间,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所有的该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及业主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所有存在的涉及该小区的各种管理规约,该小区公共收益明细、发票原件、收支凭证及其合同原件,涉及该小区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所有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及原始凭证,该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对账单、收支结存账目明细和原始凭证。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是作为受益人所应有的知情权,业委会或物业应充分保障业主该项权利,而非剥夺或部分剥夺。业主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合法合理行使该权利,该权利有一定限制范围,应以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为限,不能滥用。
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大大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规范了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主运营。
本案业主的依法维权行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