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法》赋予公司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权利,但是其适用并不能逾越固有的边界而形成对股东自益权甚至是股权所有权的侵犯。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出资额、出资期限利益、收益分配权、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等等,其性质不同于与公司直接相关的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这些权利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产生直接的关联,不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不能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应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若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数股权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一旦公司决议处分了股东的自益权甚至是物权权利,如自由转让股权(退股)的权利,则该决议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利益受损股东也可以依法请求确认相应公司决议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