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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第17期企业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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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鼎  来源:  阅读:

一、案例简介

王某中系宁波永贸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贸公司)前员工。双方于王某中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各一份,约定若被告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当原告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被告除偿付违约金外,赔偿超过部分的实际损失。2017年1月23日,王某中离职,次月23日,王某中再次确认了其所知悉的永贸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并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明细上签字确认。

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查明:王某中于2017年6月起从事与外商的外贸经营业务,至该局查获时,分别与其在永贸公司任职期间主管的3位外商客户发生灯串、蜡烛等产品出口业务,经营额为294 813.12美元(折合人民币1 951 864.61元)。该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甬鄞市监处﹝2019﹞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遂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6.1万元。


二、案件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报价方式等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上述商业秘密,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商业秘密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已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根据被告与原告客户之间的交易额,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与被告因此获得的利润基本相当,故据此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为50万元。遂于2020年2月11日判决:王某中停止使用永贸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并赔偿永贸公司经济损失53.1万元(含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律师提醒

企业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确认是否已签署保密协议,如未签署需补签。(2)评估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与其重新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确认是否给予补偿。(3)确认签署保密承诺书,要求其声明不再拥有任何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载体。(4)离职面谈,告知其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法定的注意事项。(5)对其离职后去向进行定时追踪,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密或不正当使用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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