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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走母亲养老钱 这种养老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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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申奇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嘉兴地区已近耄耋之年的老太太周某把孙女龚某某告上了法庭,要让龚某某还钱。

原来在大年三十,小儿子龚某和孙女龚某某来接周某,带其去吃年夜饭。老人刚做了关节手术,出行不便,日常都是轮椅代步。出门后,龚某和龚某某直接把老人推去了派出所,办理了周某身份证挂失手续,并办理了临时身份证。随后又到银行,为周某名下一张23.98万元的存单办理挂失手续,将存单上的钱取走,存入龚某某银行卡内。银行监控显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龚某某将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周某自己在银行单证上按捺手印。过程中,龚某某、银行柜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

几天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表示自己受到欺骗,要求龚某某归还上述款项。龚某和龚某某拒绝归还,他们表示,周某自愿将存款赠与小儿子龚某,并将钱转到了龚某某卡内,不能再反悔。

周某向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某归还上述款项。一审庭审中,周某的律师认为,龚某某带着周某办理临时身份证和存单挂失业务,周某只是出于对龚某某的信任,龚某某让她做什么就做什么,对于存款已经转移的事情是不知情的,是受到欺骗的。而且周某年事已高,这些钱都是养老治病的钱,老年人的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小儿子龚某平时还有打骂周某的言行,从这一点上说,周某也不会愿意将存款都赠与小儿子龚某。

南湖法院一审判决龚某某返还周某23.98万元。龚某某不服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儿子龚某和孙女龚某某,在老人不知情情况下,骗取老人的养老存款,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本案的判决,合情合理,维护了公序良俗,树立子女不应“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大老龄群体遇到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能被“亲情”的外表所迷惑,明确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赠与”,坚持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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