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溧阳市环卫服务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 在被申请人处原从事驾驶员岗位,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中旬要求申请人运送垃圾去常州填埋场,申请人不同意,沟通未果后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自2022年4月25日起申请人工作岗位调整为城北转运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2022年4月29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恢复原岗位。2022年2月中旬起,申请人按时去原岗位报道,2022 年7月1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蒋某某口头告知其将不再来上班。
2022年7月,申请人李某诉至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6月调岗期间的工资减少差额6910元及经济补偿金63672元。
仲裁委裁判结果
一、支持了申请人李某某主张的2022年5月至6月调岗期间工资减少差额6910元;
二、不予支持申请人李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63672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离职既未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亦未说明离职原因,离职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该请求因违反了《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通过邮寄辞职信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相关证据,从而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劳动或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从该款内容反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劳动者辞职无需特定的理由。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在离职时明确其离职理由,否则,就无法界定劳动者离职时的真实原因,容易引发诚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