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8年4月20日,微信公众号文翼有话说(wenyishuo66)上发表标题为《不要轻易找熟人办事》的作品,其中标注“原创:文翼",文末落有作者“文翼"简介。2019年5月24日,魏文翼(笔名:文翼)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不要轻易找熟人办事》作品的著作权,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给律诺公司。
客正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岳阳(New_Yueyang)于2018年9月9日发布的标题为《不要轻易找熟人办事》文章吗,经对比,客正公司发布的标题为《不要轻易找熟人办事》文章仅对少量文字和插图进行了删除,其余文字内容与微信公众号文翼有话说上发表文章完全一致。律诺公司通过电子云技术进行电子存证,并提交了存证日志以及关于存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魏文翼在微信公众号文翼有话说上发表标题为《不要轻易找熟人办事》的作品文末有作者文翼简介,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认定魏文翼系引证作品的著作权人。律诺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客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布的文章与引证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律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客正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定客正公司赔偿律诺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有关著作权人的问题,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并非以登记为必备要件,律诺公司未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影响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本案一审中律诺公司提交的版权声明书、原文作品截图、原发文平台主体信息截图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客正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涉案作品署名的“文翼"并非作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涉案作品署名作者“文翼"即为魏文翼本人。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存证云服务系统保障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同时电子数据存证函均有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证,确保了数据生成、采集、固定过程的科学性,具有司法公信力,在客正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可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建议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建议企业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同时保存好作品原件,可以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武进分所)于2020年2月17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常武地区设立的一家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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