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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火化证,殡仪馆馆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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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区殡仪馆馆长期间,向死者家庭索取2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300万元;私自开具火化证800余份,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为300万元,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后果亦为300万元。


法院判决

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罪犯罪数额为3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殡葬秩序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收取贿赂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典型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竞合。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系“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包括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两种情形,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则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等。在超越职权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则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因此一个受贿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不同的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竞合的关系,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其次,竞合时涉及到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对收受的财物的情节在受贿罪中进行评价是毋庸置疑的,应当以300万元认定其犯罪数额并考虑量刑,该情节作为徐某受贿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评价,在整体事实上,徐某因受贿继而私自违规开具虚假火化证,侵害了另外一个犯罪客体,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但在滥用职权罪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而本案中300万元的已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予以考虑,如果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损失结果,则显然违反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会加重徐某的定罪事实,因此不应将300万元受贿款项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损失结果。

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包括禁止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重复评价、禁止罪数的重复评价、禁止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


我们认为,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理念予以考量,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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