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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养子 子不养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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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申奇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1976年8月,沈某某与张某某父亲经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三岁的张某某(子)由父亲抚养;后沈某某与刘某父亲结婚生下刘某(子),又于刘某十五岁时,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期间沈某某未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2021年7月,70多岁的沈某某以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刘某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92元,医疗费另行计算。

庭审中,张某某表示沈某某在其幼年未对其抚养,40多年来双方无联系,现沈某某起诉其要求赡养,其希望以轮流赡养的方式照顾沈某某。但沈某某表示张某某现居住在外地,而自己长期在启东生活已经习惯,不愿去外地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父母赡养问题,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成年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故沈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刘某给付赡养费。根据双方人陈述及相应证据,可以认定沈某某抚育刘某的时间明显长于张某某,故刘某应适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张某某提出适当减少赡养费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张某某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刘某支付600元生活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法律分析

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百善孝为先”,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经济困难、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这些理由都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借口。本案中的张某某虽在年幼时未享受过母亲抚养,但是在母亲年老体衰且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另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应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进而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像本案中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就需要综合考虑抚育时间的不同,从而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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