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对“夫妻制”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要素或认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对“夫妻制”公司予以特别规制,在人格否定上作特别考量,而不能任由其以人格独立作有限责任抗辩。
对于“夫妻制”公司股东,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参照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届时,股东应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为防止因人格否认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尽量不要设立一人公司、夫妻公司。若设立一人公司,建议股东应保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公司和股东账户分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审计,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若设立夫妻公司,在公司注册时应提供家庭财产的分割证明,并严格做好财务分割,避免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在公司运营时严格按照一人公司的规定,保持公司财产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