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者丁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因业务拓展需要,丁某向公司预支借款50000元,后根据公司财务制度,逐步以提供业务发票报销方式进行核销。后丁某申请离职并离开公司,但借支款剩余未核销部分一直未向公司返还,离职时仍欠款一万余元。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交还工作期间经手或保存甲方所有财物、档案及其他物品等。未及时做好交接而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因丁某离职未归还借支款,故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丁某返还借支款。丁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又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借支款,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丁某向公司返还,故丁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无论公司采取的是先垫后报,或者先借后销,均应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以便双方履行。本案中,公司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款项的借支及核销,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应当返还经手的财务,故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应当向公司返还剩余未核销的借支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