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退休职工甲与基金公司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投资协议,双方约定甲将自有资金30万元委托乙公司定向投资理财。投资期限为6个月,年收益率为18%,按月支付收益。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3个月的投资收益,于2018年5月开始拖欠理财收益,协议期满后亦未返还甲投资本金。甲于2018年底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返还投资本金、支付理财收益并赔偿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甲的请求。但甲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乙公司早已关门大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甲请求追加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为被执行人,与乙公司共同向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丙公司与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认定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与乙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最终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追加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为被执行人,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投资市场呈现持续发展态势,民间投资快速增长,而具有一定积蓄储备的老年人在成为投资市场活跃力量的同时,亦被许多金融诈骗分子盯上。因老年人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上当受骗,导致近年来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频发。
本案中乙公司虽关门大吉,但是股东丙公司却是唯一股东,且丙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两家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老年群体投资者在发现理财公司等出现拖欠投资收益的情况或其他经营风险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此时不可轻易相信对方所谓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承诺,犹豫等待,导致虽然最终获得了仲裁或法院的支持,但因对方人去楼空、财产转移而难以有效追回投入资金。另外,在投资决策前,对于投资方的主体资格、企业经营架构等进行充分了解,对于注册时间较短、相关人员资质不齐等投资主体,要谨慎选择、规避风险。
最重要的——投资时,莫贪图高额收益,莫轻信他人推荐。对包含“高价回购”、“溢价回购”等内容的推荐项目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打感情牌、嘘寒问暖等惯用手段。投资时应注意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对方详细的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牢记无法证明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意留存书面凭证或书面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