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原告系一家服装类企业,与其母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获得其母公司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协议签订后,其母公司的签约设计师先后创作完成《仙人掌满地印花》和《摩洛哥地砖图案》两款图案,并配有相关《设计说明》,内含创作完成时间、创意设计、职务作品声明并附底稿。原告上市销售印有涉案图案的成衣后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两款连衣裙分别使用了上述两款图案,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图案系职务作品,并由原告享有著作权,同时辩称被控侵权商品系其自行设计。
二、裁判观点
法院在认定涉案图案构成作品的前提下,着重对作品权属进行审查,根据设计底稿、设计说明、成衣实物、劳动合同、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协议、版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认定涉案作品为原告旗下设计师在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工作有关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虽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由其自行设计,但提供的设计手稿及打样指示书均无法证明设计的完成时间,其抗辩意见未被采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律师建议
企业员工进行作品创作,哪些属于职务作品,哪些不属于,如果不进行区分显然会影响到企业和员工各自的合法权益并极易产生矛盾纠纷。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有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武进分所)于2020年2月17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常武地区设立的一家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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