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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因遗撒物摔倒后应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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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南通市崇川区尚文路和江纬路交叉路口时,因江纬路南幅路面有油污,陆某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于2020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原发性高血压3级。


另查明,某亿家公司是小区物业,且江纬路段由该物业公司负责。江纬路南半幅路面的保洁工作由文峰街办负责,同时该物业公司(甲方)与环卫处(乙方)签订有《有偿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清运方式日清一次。物业公司每天晚上将小区垃圾桶集中在尚文路与江纬路交叉路口的江纬路南侧,环卫处于半夜派垃圾运输车收集运走。垃圾清运车在装载垃圾是,有污水、油污渗漏在地面上,后将该物业公司、环卫处和街道办诉至法院,该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便上诉至中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一、环卫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陆某27067.04元;

二、某亿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27067.04元;

三、街道办对上述第一项环卫处的赔偿义务、第二项某亿家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小区垃圾桶放置在小区门口的公共道路上等待环卫处清运,环卫处清运后将空垃圾桶留在原地。但清理小区垃圾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其自身运营需要,况且集中清运的垃圾集中点位于公共道路,在其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应放任任何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陆某摔倒事实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现场油污以及环卫处没有及时清理垃圾共同导致的,因此,物业公司和环卫处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该条道路管理者的街道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前采取的警告措施,也包括及时清理妨碍通行的物品以及损害发生后及时的救助,但由于侵权行为是物业公司和环卫处造成,因此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来源:(2021)苏06民终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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