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08年6月1日,原告陈莉、肖寒创作完成了案涉卡通作品的创作,并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9年3月9日,上海市版权局对该美术作品分别进行了登记。2008年6月,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由授权人创作并拥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并允许被授权人进行产品生产及销售,授权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东启公司获得授权后,在其制作的请柬、喜糖盒、签到簿等婚庆产品上使用了相关形象,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大的影响。2009年9月,被告开始销售婚庆产品,其上卡通形象与原告作品类似,原告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二、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本案原告陈莉、肖寒出具《授权书》中的许可使用属专有使用权范畴。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仅是许可他人独占地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非经许可使用该作品,也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以该方式使用作品的,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由于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但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侵犯该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损害的是享有该专有使用权的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该经济赔偿应该由享有该专有使用权的人获得。因此,本案中,被告实施的侵犯权利人发行权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案外人东启公司的财产权益,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
三、律师提醒
使用他人作品最好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应当注意许可使用的权利、许可范围等内容,建议由法律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核,以免因用语不规范而产生歧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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