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版本是可以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只是起到指引作用,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不可能用一个文本来涵盖。我国公司法明确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就有几十项,如: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创设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事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公司解散条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等。


公司法规定了很多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则,但大多并不具有强制性,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很多条款还明确赋予章程另行规定优先适用的地位。因此,章程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在公司法明确赋予章程另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个性化设置,同时注意不违反法定资本制要求、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