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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排水,邻里之间并非一概负有妨碍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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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被告在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车道峪沟有两处宅院,其中一所宅院位于原告家前院,后院地势略高于前院。前后院相隔一条横街,两院东侧为纵向街道,纵向街道与横街交叉形成不规则十字路口。十字路口北街窄,十字路口南街宽。原告家厨房下水管从其院内向外经十字路口南街地下延伸至前院被告家院门外(被告开东门)的街道路面中央出口。庭审中,被告称:该水管主要用于排放自家厨房及洗衣污水,因村内没有污水管道,村民大都将污水排于街道上;两家相邻居住三四十年,都是这样的排水方式,只因两家发生其他矛盾,被告为泄愤才堵了我家的排水口。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于人工排水,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并非一概负有妨碍容忍义务。排污人因其不动产建筑物内排放污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邻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李某甲家厨房废水直排街道路面,不仅污染环境,还影响被告家人及该村村民出行,冬季结冰后构成安全隐患。被告堵塞排水口目的是维护自家门外街道环境卫生不受污染,应属止损行为,并无不妥。据此,李某甲厨房废水直排街道的行为,与社会大力倡导的治理人居环境理念相悖,亦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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