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广州的张先生一家到广州某温泉酒店入住游玩,其七岁的大女儿萌萌(化名)在酒店游泳池溺水,经过4个月的治疗不幸死亡。2021年11月5日,张先生非但没有接到来自酒店的道歉,反而被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萌萌住院期间酒店垫付的医疗费总计273603.63元。酒店方认为,张先生作为父母让孩子脱离监管20分钟,应该承担70%的责任。而张先生认为女儿溺水时酒店没有救生员,也没有氧气设备,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2月8日,法院通知庭前调解,张先生一家人如期抵达指定地点,酒店方却未委派人前来参与,因此调解未能如期进行,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律师解析
(一)酒店等经营场所对客人的人身安危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酒店建立泳池供客人使用放松,以此增加客流量,并且作为盈利卖点,就要为这种引流负安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设置的一个硬性尽责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像一些酒店修建泳池,打造商业卖点,吸引众多客户。根据泳池的特殊使用性能,其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安全隐患,所以酒店要高度落实安全保障制度。若客人因酒店泳池没有配备安全员或者救生设备,健康权、生命权遭受侵害,酒店经营者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各类活动负有监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一些家长带未成年子女出游,一定要尽可能的观察周边的环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问题,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过远距离,保证孩子活动的安全性。比如在度假途中,切勿将小孩独自放在泳池中活动。毕竟综合考察小孩的身高、行动能力、处理危险事项的反应,在泳池嬉戏还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尽可能的提高危险防护意识,全面履行监护义务。
风险提示
随着大家物质生活变得优渥,人们也热衷于追求精神生活。待结束各类工作,便抛开繁杂的家务,带着一家老小享受旅途出游的快乐。在出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去订酒店或者民宿,其中温泉度假酒店尤为备受旅游团体的欢迎。现在很多酒店都配备有泳池,但是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每年也有几起类似于张先生女儿溺亡的事件,所以想谨以此篇提示社会大众相关法律风险,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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