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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申报财政补助,民政局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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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邳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向江苏省民政厅报送2015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重点项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审核职责,明知邳州东博公寓以二期扩建项目名义申报2015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重点项目时缺少证件,仍违规将邳州东博公寓二期扩建项目作为2015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重点项目予以申报。

在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200万元资金用于邳州东博公寓二期扩建后,被告人高某某又收受李某甲好处,违规改变上述200万元资金用途,以消防改造的名义,于2017年1月拨付给邳州东博公寓。

2018年9月,江苏省财政厅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邳州东博公寓违规改变项目用途,后要求邳州市财政局、邳州市民政局立即收回200万元补助资金。经通知收回和催缴,截至2019年9月28日,邳州东博公寓退交100万元。

2020年1月8日,邳州市公安局对李某甲等人滥用职权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10日,邳州东博公寓又退交10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

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们先来看一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们看一看本案的详细情况:被告人高某某作为邳州市民政局局长负有审核把关的义务,明知邳州东博公寓申报项目缺少证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予以申报,在江苏省财政厅拨付资金200万元后,其又收受李某甲贿赂,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以消防改造的名义将资金拨付给邳州东博公寓。被江苏省财政厅发现后于2019年9月追回100万元。在2020年1月8日邳州市公安局对李某甲诈骗案立案后追回100万元,在刑事立案后的追回的100万元应为高某某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但考虑到该款在调查机关对其滥用职权犯罪立案前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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