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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未收,不动产登记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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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南京市分中心受理岗工作期间,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违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为未实际缴纳上市收益金的国有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手续,致使国家上市收益金损失达341.89733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同时亦构成受贿罪。


律师解析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所起作用问题。有人认为本案中国家损失确系多因一果所造成,被告人刘某某所起作用较小,但我们认为,作为受理岗位负责初步审核的工作人员,受人之托后违规办理登记受理手续,是审核过程的开始,也是其中重要一环,不能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

还有人会问:事业单位人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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