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0年1月18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甲方)与王钟(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协议约定王钟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转让于甲方,并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并加上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十倍金额的违约金。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钟(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2010年2月10日,玄霆公司依约向王钟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王钟(乙方)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纵横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按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2010年7月18日,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幻想纵横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永生》,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
玄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王钟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2、王钟承担违约金101万元;3、确认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王钟反诉请求判令:1、撤销《白金作者作品协议》;2、解除《委托创作协议》。
二、裁判观点
该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涉及创作自由,不适于强制履行,但对于已经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并不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义务,玄霆公司主张依据合同享有《永生》著作权于法有据。玄霆公司依约主张违约金101万元,该约定对应的违约行为包括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他人等根本违约行为,但鉴于《永生》著作权应判归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视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经实现,故而应相应减少违约金。故判决:一、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玄霆公司所有;二、王钟与玄霆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三、王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玄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四、驳回王钟其余反诉请求;五、驳回玄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律师提醒
通常,企业委托他人创作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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