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公司承诺了交房期限,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金以及不可抗力的条款。期间该市政府因新冠疫情影响,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历时44天。后该市政府将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相应级别调整为二级,开始发布各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及保障措施。
受疫情影响,实际交房日期比合同上的日期晚了66天。但公司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只同意承担承担5天的违约金。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22天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本案中逾期交房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即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免除被告的部分违约责任。那么本案中又应当免除多少的违约责任呢?
对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而本案中政府采取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由于一级响应历时44天,因此免除被告44天的违约责任较为合理。但是,在政府调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并具备了复工复产条件后,即不再具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因素,只是可能增加相应的履约成本,不能继续按照不可抗力情形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产生严重失衡。最终被告公司仍应承担22天的逾期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1)鲁0105民初2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