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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及时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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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常明所自开办以来承办了大量的法律尽职调查、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债券发行、破产清算等涉公司类案件,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再到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法律风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公司类纠纷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公司设立前期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不明确,前期调查不充分,公司设立以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营所致。为引导和指导客户合规经营,我们在大量调研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应当注意的常见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评估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专利权出资为例:首先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公司的登记,仅当出资人履行上述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此外,由于专利权具有的独占性,以专利入股的出资人必须是专利权人。


因此,股东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做好对权利人的合法资格审查、价值评估、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交付财产。若非货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权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否则,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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