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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号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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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赵某经营医疗美容项目,程某为网红医美顾问。2019年9月22日,甲方赵某与乙方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拥有的9个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收到并支付转让价款50万元。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转让款后现场配合甲方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和接触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即视为完成微信号虚拟财产的交付。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支付程某转让款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2020年3月31日,程某向赵某邮寄律师函,要求赵某收函后三日内付清尾款及利息,赵某未给付。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剩余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解读

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等信息,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从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微信账号不宜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微信现在已经成为国内最为流行的即时通信工具之一,在搭载了微信购物、微信支付等功能后,更具有了金融属性,因其便利性、隐蔽性、信息关联性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注册的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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