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湘担任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3年至2005年,王某湘为了帮助王某杰(另案处理)挂靠的湘乡市新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新研公司)承揽到该院侦技楼项目,经向相关部门申请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后,帮助王某杰组织另外两家公司违规陪标并最终让新研公司中标该项目,后未经该院党组集体研究,又擅自决定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将该侦技楼装修项目发包给王某杰承建。其间,王某湘应王某杰请托,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提前支付王某杰部分工程款,导致该院为筹借工程款支付利息187240元;擅自决定并与王某杰签订《侦技楼工程承包施工补充协议》,将本应由王某杰负责的该项目中“三通一平”工程费用变更由该院承担,致使该院多支付工程款共计67002.9元。
2006年至2010年,在该院侦技楼及装修项目结算评审过程中,王某湘明知结算评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仍向负责评审的相关人员提出按所提供资料进行结算评审的要求,导致该次结算评审审定数额虚高。
2007年12月25日,韶山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该院侦技楼项目金额为5655119.19元,2017年11月22日,湖南永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侦技楼项目重新审计,审定应付工程款为4643320.28元,韶山检察院多支付了工程款1011798.9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湘违反招投标法、工程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该院侦技楼及其装修项目的招投标、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工程款拨付及工程结算评审等方面徇私舞弊,造成该院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99038.91元(1011798.91元+18724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湘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解析
关于本案,我们通过问答的形式来进行解析:
1、问:提前支付工程款是纠正检察院要求施工方带资承建违法做法,并非滥用职权?
答:被告人王建湘在组织实施韶山检察院侦查技术大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侦技楼项目)过程中,故意逾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造成该院为此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99038.91元;
2、问:签订补充协议将“三通一平”费用变更为检察院承担的67002.9元为何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金额呢?
答:一般情况下,“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且原施工合同明确了三通费用包干问题,未对一平的费用作出规定,据此签订补充协议,既是王某湘作为该院主要负责人的应有权利,也是其应尽之责,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损失。
3、问:永信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答:2017年11月1日,湖南省司法厅发布湘司发通[2017]58号文件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停止对诸如工程造价等“四大类”之外司法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不再将其编入鉴定机构与人员名册,对此类鉴定事项可委托相关行业机构进行鉴定。永信公司作为获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业内机构,接受检察机关委托为本案出具审核报告,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有关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