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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应按照章程约定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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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常明所自开办以来承办了大量的法律尽职调查、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债券发行、破产清算等涉公司类案件,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再到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法律风险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公司类纠纷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公司设立前期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不明确,前期调查不充分,公司设立以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运营所致。为引导和指导客户合规经营,我们在大量调研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应当注意的常见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虽然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取消了,但其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只是允许股东自主选择出资时间,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按章程约定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仍然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定义务。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当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解散、破产清算以及符合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下,股东应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加速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因此,公司登记时,股东应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及自身的能力范围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根据章程的约定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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