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但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更高,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并需要逐一进行判断。本案秀英体字体具有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审理中,被告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再使用涉案字体,法院据此判决: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其产品包装装潢中的汉仪秀英体,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
三、律师提醒
首先,企业在内部使用时,常见侵权情形包括,使用盗版软件中自带的字体,使用个人非商用版本软件中的字体。单从行为性质而言,其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证明其属于员工个人使用字体的难度较大,一旦被发现,如无法提供授权证据,则将导致字体侵权风险。
其次,企业在对外进行商业性的推广宣传时,不仅仅要注意图片的使用,还应当注意字体的使用,如果没有付费或许可使用,建议使用常见的宋体、黑体、楷体等基础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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