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进口新车1辆,价格112万元。随车检验单显示,该车入境日期是2015年12月9日,一般检验项目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这台车存在两份《车辆一致性证书》,第一份编号04,颁发日期2014年9月19日;第二份编号05,颁发日期2015年1月30日。两份证书对排气排放物、燃料消耗量等内容记载不一致。周某去办理车辆登记时,车管所答复:由于两份证书内容不一致,周某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该车无法办理登记。于是,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一致性证书是机动车出厂时必须附带的证书,用于证明车辆信息。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了解办理机动车登记需要此证书,还应当预见到周某凭两份内容不同的证书去办理登记可能会遇到障碍。然而,该公司不仅向周某交付了两份不同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而且也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该公司交付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周某没能办理注册登记,导致车辆无法使用,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税费等损失,周某退还车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释法说理
本案中,车辆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销售者交付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导致出现纠纷。在汽车消费中,经营者除交付车辆外,还应当履行交付相关证明、凭证的义务。消费者在接收车辆时,也应当注意审查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1、新车应具备的法定文件。对于新车,《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详细规定了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凭证,包括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
2、二手车应具备的法定文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不具备上述证明、凭证的二手车,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过数次转卖,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并不是实际出售人,极易出现法定证明文件不齐全、相关证件过期失效等问题,导致车辆无法顺利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