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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工伤|第5期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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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首先要厘清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即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立法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即企业是用工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负责。至于工伤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缴纳后,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的,可以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按约定向其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过错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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