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因过失或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原理来讲,有过错的劳动者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劳动法中有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时,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关于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经济赔偿。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为此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补偿和赔偿不应计算在内;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五到十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