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阳市铁西区川汇源酒坊(以下简称“川汇源酒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晓玲,住所地是沈阳市铁西区贵和市场一层A8号。李晓玲于2009年1月10日与案外人王傧签订《杨士库房出租协议》,约定王傧将9、18号库房租给李晓玲使用,租期10年,自200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2017年9月15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对于洪新城95-4号地项目涉及的农用地地上物和企业实施征收工作,李晓玲承租的王傧房屋在该地块。
王咸忠与王傧系父子关系,王咸忠作为授权代表与沈阳市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于洪新城管委会”)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王咸忠保证在2017年10月4日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于洪区政府已将房屋补偿款支付给王咸忠。王傧作为出租人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8年2月底前搬空租户,将房子交付给于洪新城管委会。
川汇源酒坊因不满补偿问题,故起诉要求于洪区政府、于洪新城管委会支付川汇源酒坊因库房拆迁造成的合理补偿。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川汇源酒坊主张征收补偿的问题。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王傧用于出租的房屋系非拥有合法审批手续及房产登记的建筑,也非具有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虽然于洪区政府没有认定该建筑是违法建筑,但该房屋是作为“其它地上附属物”进行的补偿,对无产籍、无审批建筑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应有别于合法建筑。川汇源酒坊住所地不在案涉地址,且不满足实施细则中关于异地经营企业得到征收补偿的规定条件,其租用无产籍房屋用作库房或经营,在遇到征收时不应当享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对于承租人承租的违法建筑,承租人无法获得补偿。为了减少征收部门征收过程中的风险,对于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的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就尤为重要。征收部门可联合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成立调查组,调查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等情况,再由规划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是否符合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认定,之后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案件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4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行终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