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王某至本市花鸟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向马某(另案处理)收购和尚鹦鹉一只;同年10月16日,王某又以650元的价格向朱某(另案处理)收购和尚鹦鹉一只。后王某将上述鹦鹉分别以450元、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吕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涉案鹦鹉2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移交至某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上述2只鹦鹉系灰胸鹦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律师简析:
王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罪中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特别需要注意的人工驯养繁殖的一些物种也在本罪“野生动物”的包含范围内,如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购买和出售亦有可能构成本罪。
野生动物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危及生物和生态安全,更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生物安全工作愈加重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已通过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在此倡议大家少一些猎奇心理,自觉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规速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