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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工伤| 第14期 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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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通常是不可以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事劳动监察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作为裁决的依据,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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