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谭谈工伤| 第13期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伤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伤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