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伤或者自杀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伤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