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保护的劳动者权益。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其限期缴纳。
但是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且有书面承诺书的前提下,我国不同地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请求并非都持支持态度。所以,即使在有法律偏向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前提下,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承诺后,再想获得救济也已失去先天优势。故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积极履行参保义务,维护好自身权益。若因各种原因想要做出放弃承诺,劳动者需结合当地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考量可能产生于己的不利后果,谨慎抉择。
以下提供一些地区有代表性的司法实践态度供参考。
一、不支持劳动者请求
以江苏、浙江两省为代表的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的这一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支持。
法律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6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
劳动者不愿意见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3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2014年9月28日,王某以兆顺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兆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又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王焱均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该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二、支持劳动者请求
以北京为首的部分地区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在这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偏向于认为虽然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承诺应属无效。故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律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
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案例参考: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其二:
案情简介:王某为农户,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持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依用人单位改正表现决定
在广东,劳动者如果反悔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要先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合理期限来改正补救。若用人单位超期仍不改正,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改正的话,则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驳回。
法律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