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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外国人的吴某凡涉嫌强奸罪,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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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启鹏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晚间,北京市朝阳警方发布消息,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随后,此消息在包括微博、微信等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上迅速冲上热搜榜。随着公众关心案件本身的同时,网友们也对“外国人在中国触犯刑法,是否会受到刑法处罚?”的问题开展了激烈讨论,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解读。

律师解读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既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又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前述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法律,即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是指特定的人员,比如大使、公使、参赞、武官、外交官员或者国外元首、政府首脑等。

结合“吴某凡涉嫌强奸罪案件”而言,首先,刑事案件发生地在中国国境内;其次,吴某凡显然并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豁免权;最后,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吴某凡涉嫌强奸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定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后通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吴某凡必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中的相关内容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相关法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相关法条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涉外刑事案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对于涉外法律问题也需要更深入的研究。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开展和深化,触犯刑法的外国人必将接受我国刑法的严厉处罚。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不缺席!所以无论犯罪分子是加拿大国籍,还是其他国家国籍!无论是富豪名人,还是平民百姓,在中国违法犯罪,都不会影响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什么人,只要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要坚守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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