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股东表决权与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并不完全等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除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外,公司章程亦可以作出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设立的董事会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董事会中享有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案情简介
上诉人西安阿荣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阿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文华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原审第三人阿荣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阿荣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西安阿荣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西安阿荣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文华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西安阿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致公司“僵局”的情形。西安阿荣公司近年虽未召开董事会,但并非因股东、董事分歧、冲突所致,而是因公司经营管理不是很规范、不完善所致。2.文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利益已遭受或必然遭受重大损失。3.原审判决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难以达成一致,且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文华公司采取了内部救济措施。(二)文华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西安阿荣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文华公司的出资仅占西安阿荣公司注册资本的0.51%,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比例,文华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一、文华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西安阿荣公司
西安阿荣公司主张文华公司的出资仅占西安阿荣公司注册资本的0.51%,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比例,文华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西安阿荣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股东表决权与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并不完全等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除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外,公司章程亦可以作出规定。西安阿荣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文华公司委任1名,台湾阿荣公司委任2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确定公司的解散等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以上章程规定说明,西安阿荣公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文华公司在董事会中享有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西安阿荣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
本案中,西安阿荣公司自2007年以来未召开过董事会会议也未形成任何董事会决议,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失灵状态。且近五年没有经营收入,也未对外开展任何业务,西安阿荣公司也陈述公司的业务已被公司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经营,西安阿荣公司事实上处于歇业状态,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另外,经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均无法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西安阿荣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对文华公司请求解散西安阿荣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340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