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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造成他人受伤,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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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小番茄与小苹果均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9年9月1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苹果在教室门口玩耍,小番茄经过时被其绊倒。经鉴定:小番茄外伤致左肱骨内侧髁骨骺分离,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小番茄住院治疗后,某小学、小苹果父母未垫付费用。小番茄父母一怒一下,将学校和小苹果父母告上法庭。

小番茄、小苹果及学校三方对事故发生及各方责任分配争执不下。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小番茄、小苹果父母、某小学分别承担10%、50%、40%的赔偿责任,小苹果父母、某小学按责分别赔偿71847.67元、57478.14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1.于小苹果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可以确认小苹果在玩耍过程中绊倒小番茄的事实。小苹果父亲主张小苹果并非出于故意,但即便事出偶然,小苹果作为直接侵权人,小苹果父母作为小苹果的监护人,应当对小番茄的人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于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针对校园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亦展开了校园安全教育。事发后,班主任老师至现场查看情况并询问当事方及在场学生,据此还原事发经过,同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相应的处理流程符合在校学生伤害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但仍有较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事发地监控设备损坏、未能及时维修;对于课间学生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未安排教职人员对低年级学生加强巡查,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能有效固定证据,积极送治伤员,据此,某小学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因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于小番茄自己:低年级学生天性活泼好动,在教室内外活动时,看到小苹果等摔在地上,小番茄自身亦负有避让义务,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学生在学校受伤,对于责任的承担分配,还需综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对于学校而言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来说,学校除了制定相应的安全守则、开展安全教育等活动,还需确保其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当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非常重要是:在必要的学生活动区域,应当安装监控,保留证据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案件来源;(2021)苏12民终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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