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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权属不清”时,谁是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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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交给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后向吴某转账3000元,微信记录上注明车辆定金。第二天,贾某又付给魏某购车款22.9万元,魏某收款后按吴某指示向宋某转账22.2万元。付款后,贾某提走车辆,魏某当场交给他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一份《转让书》。《转让书》上面写着,“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该车涉嫌被盗。之后,车管所进一步答复称:该车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于是,贾某要求魏某退还车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贾某应向卖方吴某主张权利。吴某则表示,自己是把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贾某将全部购车款都支付给魏某,并从魏某处提取了车辆,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魏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原车主,导致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释法说理

1 . 二手车合同应明确交易对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来源本就不明,贾某与魏某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的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是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而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没有收到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二者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这无疑给消费者确定诉讼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妨碍。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卖方及其责任。

2 . 审慎审查车辆来源,避免权属纠纷。二手车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发生转让,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现车辆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使用车辆,不能实现购车目的。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关注质量、外观,还应当注意审查车辆权属,仔细查验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尽量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属不清的车辆。二手车经销者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盗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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