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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突感不适返家休息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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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老包系某公司保安,2019年1月2日,老包和值班同事吃完早饭后开始清扫公司院内积雪,8点45分左右感到身体不适就提前交班返回家中休息。9点10分左右给其妻子打电话,其妻子在9点50分左右赶回家,发现老包意识丧失,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后发现老包已经死亡。

老包家人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老包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老包家人不服当地社保局的认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从老包离岗回家到死亡仅两小时左右,但老包的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情分析

老包的不幸去世能否为认定工伤,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考虑了员工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这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若不从严掌握,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本案中老包在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提前回家休息后不幸去世,虽然从老包离岗回家到死亡仅两小时左右,但其发病后,没有到医疗机构就诊,而选择回家休息,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在家中死亡。法院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老包的死亡并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案后思考

案件是判决了,但是老包从离岗回家到死亡仅仅两小时,他的不幸去世值得同情,无疑也给家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老包当时直接去医院,在路上去世或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就因为老包没直接去医院,就认定老包不符合工伤,是否有点机械而不顾人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可包含四种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一)立即去医院,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立即去医院,看完病后回家休息,在家里病情突然加重,送医途中或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先回家休息,在家里病情突然加重,送医途中或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先回家休息,之后再去医院,看完病后回家休息,在家里病情突然加重,送医途中或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应该没有争议。其他三种情形,似乎不好认定。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发病后必须立即就医,或发病后48小时内都必须一直在医院抢救。如果立即送医在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休息后再送医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算工伤,司法实践中还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2021)新43行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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