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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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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杨某(女)与蔡某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蔡某某(7周岁)由蔡某抚养。离婚后,蔡某对儿子无论在生活还是学习上都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孩子主要随着奶奶一起生活。

2018年6月的某一天,杨某发现儿子蔡某某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经过询问蔡某某才知道,因为蔡某根本不管教儿子,加上隔代亲,蔡某某迷上了手机游戏,所以导致不爱学习。杨某了解到此情况后,主动与儿子蔡某某沟通,蔡某某也强烈表示自己还是想跟随杨某一起生活,故杨某与蔡某协商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未果,杨某无奈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蔡某某由蔡某抚养,但实际在抚养过程中,蔡某只是将孩子交于自己的父母管教,作为父亲并未尽到实际抚养的义务。

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宽松稳定,孩子蔡某某已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孩子的意愿,综合在原告和被告的生活条件大致上尚可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目前蔡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比较适宜。

法院判决:

原、被告婚生儿子蔡某某变更为由原告杨某抚养,蔡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

现实生活中,为了使离婚对于子女造成的影响和伤害最小化,很多父母在离婚时会选择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约定。

尽管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正如案件中蔡某一样,自己虽然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实际并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的虽然判定或约定由一方抚养,但实际自离婚后抚养方就不管不问,一直由另外一方再尽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

虽然父母之间的男女感情不在,但基于共同生育了子女,作为父母就应当尽力履行好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孩子不是私有财产,父母虽然离婚,但对于孩子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能缺失。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双方均应从子女随谁生活更有利于的角度去慎重思考,让子女的生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处于不稳定和不适宜的情况;

2、在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但可以变更并不代表一定变更,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依法认定,所以如果一方仅是为了与对方怄气,在没有发生任何对子女成长有影响或不利的情况下,随意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建议能协商确定,这不仅有利于子女的身心成长,更为日后另外一方的探望更具可行性,但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征求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在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和经营。而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拘回时,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作为家长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抚养关系。双方及其家人应对孩子日后生活,妥善处理,相互包容,力争保证孩子的生活状态稳定而尽可能的不受影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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